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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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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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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3 日
第 2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條 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該資料檔案 承辦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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