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法源依據
一、監獄組織條例第二十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及衛生之實施,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得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學術、行
政、企業等機關、團體專門人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監獄得聘請品端學粹、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士二至四十人為榮譽教誨師
,襄助教化工作。
前項榮譽教誨師,由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延聘之。
三、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