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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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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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2
二 表揚方法: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 。但法務部或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為頒發。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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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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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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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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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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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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