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團體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團體榮譽觀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年度累計二次以上 。 (二)每年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之社區處遇活動不足三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