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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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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習前講習:
 (一) 各地檢署視學生對觀護工作之瞭解情形及所具備專業知能程度得舉
      辦實習前講習。
 (二) 實習講習之日數 (時數) 算入實習日數 (時數) 列計,並應將實習
      前講習之考核成績列入實習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