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習之核准: (一) 地檢署接獲學校報名表後,於每年四月辦理通知實習生面談事宜。 (二) 經面談通過並經各地檢署檢察長核可,由地檢署於實習開始之日二 個月前以公文函復各大學校院,並得開列書單或資料,請實習生先 行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