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犯罪事實明確者,指犯罪事實於審議會已顯著,或依 申請資料、已得之犯罪證據,審議會本於確信已可確認犯罪行為與犯罪被 害人之存在、犯罪事實與被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及受傷程度已達本法 所定重傷之情形。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 指審議會須以司法機關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所得資料, 始得確認犯罪行為與犯罪被害人之存在與否、犯罪事實與被害結果有無相 當因果關係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