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行政院、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 進本法目的之具體措施,共同建構充分尊重、同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 益保障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