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檔案擬銷毀清冊, 送原承辦業務科室審查。業務科室應根據檔案局訂定之「機關檔 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所定之存廢標準,凡必須延長保存期限 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由科室主管蓋章;其經科室主管同 意銷毀之檔案,應簽報典獄長核准,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核准後會同有關科室派員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