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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  受刑人完成具保手續後,承辦檢察官應即簽發保外醫治之釋票送達監
    獄,監獄應即將保外醫治受刑人交與保證人或該受刑人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