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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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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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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7
七、未按規定黏貼明細單之包裹,交由郵局原件退回,其費用由收件人( 即收容人)自行負擔。若拆封後內容物品與明細單不符者應原件退回 ,但收容人自願毀棄者,得於郵包簽收簿內簽名、捺印後毀棄。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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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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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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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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