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2:50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離職人員申請再(回)任處理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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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離職人員申請再(回)任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
5
五 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再 (回) 任人員,不得指定服務機關, 須俟監、院、所、校現職人員統一調整及考試分發後,由本部統籌辦 理。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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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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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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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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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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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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