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觀察、勒戒人應繳納勒戒費用之數額,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於受 觀察、勒戒人完成觀察、勒戒處分後,依法務部核定之計算標準及實 際觀察、勒戒日數核算之,並於辦理出所或移送其他處所時,一併檢 具繳納通知單送交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受觀察、勒 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得以其他合法送達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