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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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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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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 分校得置專任教師若干人,由本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聘派之 。必要時,亦得聘請兼任教師。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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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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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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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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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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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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