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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3:28
現在位置:
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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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 分校置分校主任一人,由校長協調監、院首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綜理分校校務,並報請主管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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