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5: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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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  少年觀護所衛生器材、用具及藥物,應妥善使用,維護及保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