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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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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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56
五十六 醫師就收容少年之處遇,認有不合身心健康之情況時,應向主管 單位或主任提出建議。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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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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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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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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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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