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9:33
現在位置: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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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44
四十四 少年觀護所應經常鼓勵少年參加寫作、演講、歌詠、壁報、書法 、體育、技藝競賽等各種文康活動。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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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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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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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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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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