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 少年處遇之建議依左列各項行之: (一) 少年入所後一星期內,應依據各項調查所得資料,予以客觀公 正之分析研判,擬定具體處遇建議,製作調查及鑑別報告表、 送交少年法院,以供裁判上之參考。 (二) 前項調查及鑑別報告表提出後,發現有足以影響調查、鑑別結 果之情事時,應隨時報告少年法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