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訓練學習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學術成績計算及獎懲,悉 由訓練學習機關辦理,其標準由法務部另訂之。 學習期間應撰寫心得報告 (格式如附件) ,經指導人員考核其學習成 績並評列分數後送由訓練學習機關彙總列入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