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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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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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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臺灣地區以外之大眾傳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採訪或攝影,各該矯 正機關應先報經本部核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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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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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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