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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1:19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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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
六、各矯正機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進行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時, 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並製作紀錄備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點 所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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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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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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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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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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