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戒治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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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社團成果檢討
一  社團業務辦理情形,每年定期檢討一次。各社團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
    前將上一會計年度活動成果表一份 (格式如附件二) 填送人事室彙整
    ,簽請  所長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二  舉辦活動績優之社團,得酌予表揚。各社團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
    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補助其社團經費:
 (一) 未於期限內申請補助者 (逾期不補發) 。
 (二) 未依規定辦理社長、總幹事改選或補選者。
 (三) 無特殊事故,長時間未辦理活動,應予裁併或撤銷者。
 (四) 社團社員流失,人數不足,宣告解散者。
 (五) 活動內容與成立宗旨不符,經告知改進而遲未處理或答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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