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