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各監、院、所應於上年度考績案核定後一個月內分別將具有升任各項 職務資格人員依資績計分名次列冊 (附件二) ,報送法務部。但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資績計分名冊,應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審 核彙報法務部備作升遷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