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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6:55
現在位置: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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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三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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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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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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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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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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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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