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評估小組應參酌下列各項辦理評估: 一、判決書。 二、前科紀錄。 三、入監評估報告。 四、在機關情狀。 五、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紀錄。 六、再犯危險程度。 七、社會網絡保護因子。 八、受刑人陳述意見。 九、其他相關資料。 執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人員應列席報告個案治療、輔導或教育狀況 。 前項評估結果,如有事實足認得予變更者,應遇案召開評估小組會議決議 變更。 評估及變更之結果,應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