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4 06:4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 11 條
評估小組應參酌下列各項辦理評估:
一、判決書。
二、前科紀錄。
三、入監評估報告。
四、在機關情狀。
五、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紀錄。
六、再犯危險程度。
七、社會網絡保護因子。
八、受刑人陳述意見。
九、其他相關資料。
執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人員應列席報告個案治療、輔導或教育狀況
。
前項評估結果,如有事實足認得予變更者,應遇案召開評估小組會議決議
變更。
評估及變更之結果,應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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