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條例施行前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十分之一時,無 情狀不良之事實,具備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其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具保後 ,准予保釋,處拘役或科罰金而易服勞役者亦同: 一 保釋後確能獲得職業者。 二 保釋後有一定住所或居所者。 前項執行期間,如有以羈押日數或監外調服勞役日數折抵刑期者,其折抵 日數均算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