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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81 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並副知負
責輔導之警察機關,另製發結訓證明書交結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