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60 條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應給與飲食物品,並供應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之飲食品質與執行感訓處分之人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