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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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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53 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其期間逾三日者,原執行感訓 處所,應檢具各項成績考核表,函送寄禁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考核與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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