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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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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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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5 條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 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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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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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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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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