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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1 21:14
現在位置: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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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9 條
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考核不及格者,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 月。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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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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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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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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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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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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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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