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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31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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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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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4 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出所後,應於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 入登記,並持出所證明書向該管警察分局報到,以利輔導。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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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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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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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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