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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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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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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 條
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 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拒絕收訓或通知補送。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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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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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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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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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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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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