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3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19 條
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
催,並陳報法務部備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