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2:22
現在位置:
廢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
第 3 條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