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23
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 6 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 第三等。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