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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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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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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 20 條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 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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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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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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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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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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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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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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