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1 19:55
現在位置: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 19 條
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九十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為甲 等,七十分以上為乙等,六十分以上為丙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