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0:1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46 條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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