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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7:14
現在位置: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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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43 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 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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