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18
現在位置: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8 條
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