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得向外役監申請返家探 視。 依前項申請返家探視之方式及程序,準用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六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項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受刑人得經典獄長核准於 無戒護情況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 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