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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第 1 條
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所長、佐理、課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會議時以所長為主席,有事故時,由所長指定佐理或資深課長代理之,應
出席人員因事缺席時,事前須得所長之允准。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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