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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9 14:14
現在位置:
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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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第 5 條
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但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典獄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假釋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管人員不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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