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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8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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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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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解送人犯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4 條
直接解送之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 遞解費用,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 前二項所需之費用,由各機關編列「解送人犯」年度預算,其支報手續仍 按規定手續辦理。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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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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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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