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46 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
,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