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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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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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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第 3 條
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於二個 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其調查內 容有增減變更時,由調查分類科通知總務科登記。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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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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