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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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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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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第 28 條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每執行一個月,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 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 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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